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西藏的生态环境,对于推动青藏高原可持续发展、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8月29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精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从源头治理角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创造良好生态环境贡献检察力量等情况。
精准分类
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格桑旺姆在发布会上介绍,2021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从积极推进长江源头生态保护、积极保护区域蓝天碧水净土、积极守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积极守护自然资源和耕地保护红线、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打击合力、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治宣传六个方面精准分类,严厉打击破坏各项环境资源犯罪。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四川、云南、重庆、贵州、青海等省市签署《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跨区域共同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河湖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牵头与周边5个省(区)人民检察院建立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检察协作机制;在1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35个林草局(保护区管理局)设立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室,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一体化生态检察新模式。
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亚洲水塔保护”、扬尘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废弃农用薄膜“白色污染”治理等专项行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加大对行政机关环境监管和行政处罚措施履职不到位的法律监督力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督促侵害人由“破坏者”变为“守护人”;坚持司法与普法相结合,以案释法加大普法力度,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
凸显特色
案件集中在矿产资源等领域
近年来,因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等客观原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凸显地域特色。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王旭东介绍,2021年以来,案件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农业种植等领域,案件受理数为27件,占到全部案件数的16.67%。
同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最初确立的“四个法定领域”之一,2021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通过依法办案,督促相关主管单位和个人恢复、保护被毁坏林地、永久基本农田、湿地、草地;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土壤;督促清理被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督促清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关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关闭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违章建筑,收取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等。通过一个个案例,精准监督,保蓝天、护碧水、守净土,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以有力司法履职保护西藏最美生态。
2021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累计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案件53件114人,依法批准逮捕32件73人;累计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案件119件289人,依法提起公诉85件194人;生态环境领域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7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50件,其中行政裁判监督案件28件,非诉执行案件22件;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28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2214件、民事公益诉讼69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857件,提起诉讼41件。
配合衔接
进一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违法犯罪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有效衔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全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不断探索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格桑旺姆表示,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联合执法部门为精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深入摸排线索、强化破案攻坚、推动源头治理,坚决斩断环境资源领域犯罪利益链条。促进联动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做好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办案工作,特别是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充分动员全民参与监督,提高市民参与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积极性,让犯罪分子不敢为、不愿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良好氛围。
同时,也将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转变办案理念,注重抓前端、治未病,从诉源治理角度深入分析案件成因,及时总结社会治理痛点、堵点、难点,提炼治理方式方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借助“外脑”破解专业性难题的同时,加大队伍专业化建设力度,确保精准、高效办案。充分发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力度,提升研判“数据”能力,实现精准监督,同时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方位打击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进一步汇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打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