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日喀则市检察院就一起申请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日喀则市检察院检察长次仁多吉主持会议,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民政局、福利院工作人员、未成年人近亲属应邀参加。
“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母亲被害,父亲为限制减刑服刑人员,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属于监护缺失。经调查发现,其近亲属均无监护及抚养能力,而日喀则市第一福利院作为两名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不具备法定监护资格。”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民政部门送达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
“两名未成年人面临着生活、教育、医疗保障等困境,因此,必须尽快为他们指定合适的监护人以保障其身心健康。”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并结合两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就“谁来监护”将最有利于他们今后的成长、身心健康与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讨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意见》围绕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严重情形。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则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困境孤儿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政局应切实担负起国家监护的法定职责,就撤销监护权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两名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日喀则市第一福利院为两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日喀则市检察院则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从相关法律依据、证据支持等方面为民政局提供帮助。”经参会人员认真评议后,一致赞成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日喀则市第一福利院也表示愿意担任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办理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案件中,变更监护人并不是目的,保障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才是每位检察官的初心与使命。”次仁多吉表示,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促进检察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形成合力,推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实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