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纲护山河(连线评论员) 2026年08月18日

对话人:

盛玉雷本报评论员

黄海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盛玉雷: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护山河,典泽千秋。从法治视角,如何理解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黄海华: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覆盖全面、务实管用、科学严密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引领和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事业的发展,又催生出统一的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凝聚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标志着生态环境治理迈入体系化、法治化新阶段。

一个显著变化在社会理念的升维。比如,1989年环保法总则第四条“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2014年修订时调整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明确“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实践在不断发展,认识在不断深化,法律在不断完善,这也是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的一种体现。

盛玉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如何看待生态环境法典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黄海华:生态环境法典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突出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传统工业化逻辑里,生态保护是发展的“减法”,治污是成本、环保是负担、自然是拖累。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生态治理是价值的“乘法”,绿水青山本身就是一座蕴藏价值的富矿。

以“双碳”为例。不久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十五五”规划》印发,明确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这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一脉相承。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有助于树立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鲜明导向,促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研发应用,因地制宜培育新质生产力。

盛玉雷:放眼世界,生态环境法典展示出生态环境治理的中国智慧、中国实践,其创新性和引领性体现在哪里?

黄海华: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环境法典”或“生态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是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采用编纂式而非汇编式立法模式,体现了更强的体系整合能力与制度创新能力。同时,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全球为数不多同时拥有完整“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的大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全球生态治理和环境福祉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忽视的影响。

看创新性,生态环境法典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还需要继续探索实践的作出原则性规定,比如在污染防治编中新增第九分编,涵盖新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领域新情形,填补传统立法空白。看引领性,不是单独就事论事,而是以系统思维替代离散化的认知框架,推动单一污染治理向复合污染协同治理转变,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这一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源头治理思维,提升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盛玉雷:汇集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厚重法典,怎么才能让老百姓更加直观有感?

黄海华: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是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宗旨,也是其全面有效实施的重中之重。

有感,在生活关切。油烟污染治理强调源头布局规划,要求有关部门在餐饮企业登记时予以提示;噪声污染突出标准完善与管理优化,倡导争议发生后优先通过协商解决;秸秆焚烧问题不再“一刀切”,而是授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禁烧区域和时段;等等。简单来说,就是关切群众身边事,破除污染带来的民生烦恼与困扰。

有感,也在制度刚性。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适用情形、责任主体、索赔程序等;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采取提高罚款额度、从业限制等方式严厉打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才能提供最可靠保障。

盛玉雷:面向未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还有哪些空间可以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黄海华:采用“适度法典化”,生态环境法典本身更具指引性和包容性,在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允许外部单行法与其并行发展。比如,正在审议的水法修订草案、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等,与法典形成互补,保持体系灵活性。适应新形势新需求,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法律也将陆续修改制定。

为当下计,为长远谋,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不是终点。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蹄疾步稳,笃行不怠。

《人民日报》(2026年08月18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