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护航民族团结 以共识凝聚复兴力量 —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2026年09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综合性、统领性、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里程碑。作为除宪法外第四部设有独立序言的法律,这部促进型立法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经过大量调研研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筑牢法治根基。对西藏而言,学好用好这部法律,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夯实长治久安根基、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彰显民族治理的中国逻辑

民族理论根植于特定地域的历史文明,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族治理模式。19世纪起源于欧洲的民族主义以“一族一国”为核心,是欧洲特定地缘与历史条件的产物。这一思潮伴随殖民扩张向外传播,近代既造成国内思想认知混乱,也被沙俄、英国等列强利用。后续西方“想象的共同体”等相关理论,依旧把西方历史经验绝对化,无法解释中华文明数千年多元一体的发展脉络。

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有着区别于西方的内在历史逻辑。费孝通提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东亚大陆相对完整的地理环境,孕育出大一统政治传统与和合共生的文化基因。从春秋天下观,到秦汉确立大一统制度框架;从魏晋南北朝民族大融合,到清代改土归流等治理实践,历代政权始终坚守国家统一与中华文化正统。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个性鲜明又紧密联结的多元统一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自身独特的历史,解析中华民族的历史,就不能套用西方那一套民族理论。”促进法立足中华历史文明土壤,首次在法律层面明晰中华民族的内涵外延,以法治确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合理性,破除西方话语带来的认知偏见,彰显我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理论、制度与文化自信。

夯实共同体建设的历史根基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历史传承与时代塑造共同作用的成果,西藏的发展历程就是鲜活实践样本。

从历史维度看,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辽阔疆域。近代面对帝国主义侵略与分裂势力渗透,全国各族人民共御外侮,推动中华民族完成从自在向自觉的觉醒。1939年顾颉刚提出“中华民族是一个”的重要观点,直面列强分化图谋;全民族抗战时期,各民族不分族群阶层并肩御敌,铸就休戚与共、生死相依的集体记忆,中华民族整体认同不断深入人心。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迈入制度化阶段,西藏创造了“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的人间奇迹。我们党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废除封建农奴制与民族压迫,开展民族识别,以法律明确各民族一律平等。周恩来提出我国民族政策“宜合不宜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目的就是依靠各民族互助合作实现共同繁荣。上世纪50年代,川藏、青藏、新藏公路相继建成通车,大批区外干部、技术人员、教师进藏支援建设,各族群众携手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持续厚植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与情感纽带。

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同时也面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境外分裂势力渗透等现实风险挑战。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迈向系统化制度化轨道。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确立“四个共同”的中华民族历史观;中办、国办印发相关意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从侧重活动开展向制度规范、法治保障方向深化发展。西藏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以脱贫攻坚夯实共同体物质基础,兑现“全面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庄严承诺;出台地方条例,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纳入法治轨道,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建设的生动实践范例。

从制度创新深刻领会核心要义

促进法在立法形式、制度设计上多有创新,蕴含深刻政治考量,其核心要义可从三方面把握。

促进型立法的功能定位。不同于传统以禁止性条款为主的强制型法律,该法坚持引导约束并重、支持惩戒并举。一方面,设置大量柔性引导条款,厘清政府、公民、各类社会组织的责任边界,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建设;另一方面,明确刚性法律底线,配套相应法律责任。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专门增设域外追责条款,依法处置境外组织、个人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的行为;禁止借宗教固化民族差异、激化社会矛盾,同时覆盖港澳台同胞与海外侨胞,在国际舆论博弈中掌握主动,是应对百年变局的重要法治制度安排。

独立序言承载的文明意蕴。我国设置序言的法律,均事关国家根本制度与核心利益。该法是我国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兼具历史叙事与政治宣示价值。序言立足五千多年中华文明,以“五个共同”概括各民族历史贡献,确认中华民族血脉相连、命运与共,拓展历史叙事维度,有力驳斥各类错误史观;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线,将党的民族理论创新上升为国家意志,奠定整部法律的价值根基。

系统完备的治理运行框架。法律共七章65条,构建起“精神引领—社会融合—物质支撑—机制保障—底线约束”完整治理链条。精神层面,聚焦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强化“五个认同”教育,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塑造统一中华文化符号,推动共同体意识贯穿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社会层面,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路径,推进互嵌式社区建设,完善跨区域流动服务保障,推动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物质层面,锚定共同繁荣目标,完善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差别化扶持政策,补齐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短板,做强特色产业,落实兴边富民、稳边固边举措。保障层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统战牵头、民委主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强化经费人才、监督考核保障。底线层面,细化公职人员、社会组织、网络平台、境外主体的法律责任,实现全领域追责约束。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走深走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作为边疆民族地区,西藏围绕“四件大事”提出“四个创建”,特别是把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列为“四个创建”之首去推进落实,7个地(市)全部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市),38个县(区、市)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占比达51%,在全国位居前列。在此基础上,要以贯彻落实促进法为契机,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新局面。

深化思想引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将促进法学习宣传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通学习,常态化开展“五史”教育及西藏地方和祖国关系史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持续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用好国家统编教材,深挖西藏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推动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深入人心。

深化创建引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为总抓手,把互嵌式发展融入城乡规划、社区建设、产业布局,促进各民族跨区域流动交往。用好对口援藏纽带,组织青少年研学、人才双向交流、群众联谊活动,在共居、共学、共事、共乐中增进民族情感,凝聚社会共识。

深化发展引领,夯实共同富裕物质根基。锚定共同富裕目标,主动对接全国统一大市场,用好中央支持与对口支援优势,完善交通、能源、数字领域基础设施,培育特色产业与新质生产力。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改善边境生产生活条件,发展边境特色产业,让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共同体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

深化法治引领,守牢民族团结安全底线。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把促进法各项规定嵌入社会治理各环节,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各族群众法治素养,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新征程上,以促进法为遵循,持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西藏民族团结良好局面,必将汇聚各族干部群众的强大合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西藏力量。

(作者单位分别为自治区社科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